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9号

发布时间:2023-03-08 15:19 浏览次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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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9

当事人安宁欧蒂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MT8U09L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保利宁湖峰境B29号商铺

经营者:王李达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

2023131日,我局收到《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安检行公建〔20233号)建议对安宁欧蒂蛋糕店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不规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治2023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保利宁湖峰境B29号商铺的安宁欧蒂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301810162249,有效期至2027615日),在该店经营区域内右手边销售货架上摆放有2盒牛奶曲奇,标价是16/盒,其外包装上有“牛奶曲奇原味”字样,未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现场对该店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31-91号),依法对上述2盒牛奶曲奇进行扣押同时下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31-91号),并于20232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从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查扣2盒牛奶曲奇为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是当事人于20221122日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经营部购进的,共购进15盒,进价是8.5元每盒,售价是16元每盒,现已售出13盒。故该案的货值金额是24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9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119日,《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安检行公建〔20233号)11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 202321日,《现场笔录》12页,现场检查照片11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31-91号)13页,36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书证;

3. 202321日,《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31-91号)11页;202326日,《询问笔录》14页,共2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4. 202321日,《送达回证》1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法定文书送达当事人的书证;

5. 202326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页,共2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6. 202326日,当事人提交的本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2页,《授权委托书》11页,共33页,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其授权委托情况的书证;

7. 202326日,当事人提交的供货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页,《**食品批发销售单》11页,当事人食品采购进货验收记录台账复印件11页,3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牛奶曲奇的购进渠道及进货明细的书证

8. 202326日,当事人提供的2张牛奶曲奇的小标签照片打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所称店员漏贴标签情况的书证。

以上8组证据,共1622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局于20232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9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且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2牛奶曲奇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柒元伍角(¥97.50元);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伍仟零玖拾柒元伍角5097.50元),上缴财政。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