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7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7号
当事人:安宁市垚凡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C75330XL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时代广场1栋C1-02号
法定代表人:浦绍雄
2023年1月19日,我局收到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安检行公建〔2023〕2号)反映“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时代广场垚食纯手工甜品店销售的部分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2023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市垚凡蛋糕店监督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常营业中,由其经营者浦绍雄全程陪同检查。现场在其店内发现11盒“薯你棒”海苔味饼干、12盒“薯你棒”咸蛋黄味饼干。以上产品外包装盒上标识净含量:142g,均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标价:18元/盒。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同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3〕1-64号)、《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3〕1-64号)、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3〕1-64号)。2023年2月2日,安宁市垚凡蛋糕店经营者浦绍雄到连然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203室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从聊城市**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薯你棒”海苔味、咸蛋黄味饼干各24盒,共计48盒,进价为13.7元/盒,进价共计657.6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共售出12盒薯你棒咸蛋黄味饼干和13盒薯你棒海苔味饼干,共计售出25盒(18元/盒),售价共计450元;剩余12盒“薯你棒”咸蛋黄味饼干和11盒“薯你棒”海苔味饼干已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故货值金额为864元,违法所得为10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月19日,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安检行公建〔2023〕1号)1份3页,证明我局收到案件来源的事实;
2、2023年2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检查图片1份1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事实;
3、2023年2月1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3〕1-64号)1份2页、《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3〕1-64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我局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事实;
4、2023年2月2日,《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3〕1-64号)1份1页、《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事实;
5、2023年2月2日,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6、2023年2月2日,当事人提交: 供货方(聊城市***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涉案物品供货方经营资格的事实。
以上6组证据,共13份19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64号),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内容简述:1.采购“薯你棒”饼干时外包装有标签、因店内管理疏忽遗失标签,未在商品上张贴相关标签;2.营业时间短、经营压力大;3.对标签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4.申请免罚)。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中可以判定当事人销售的“薯你棒”饼干标签不符合规定,未严格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免罚情形,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柒元伍角正 (¥107.5元);
3.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薯你棒”海苔味饼干(11盒)、“薯你棒”咸蛋黄味饼干(12盒);
4.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零柒元伍角正(¥5107.5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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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