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7号

发布时间:2023-03-09 16:35 浏览次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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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7

当事人安宁市垚凡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C75330XL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时代广场1C1-02

法定代表人浦绍雄


2023119日,我局收到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安检行公建20232号)反映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时代广场垚食纯手工甜品店销售的部分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2023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市垚凡蛋糕店监督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常营业中,由其经营者浦绍雄全程陪同检查。现场在其店内发现11薯你棒海苔味饼干、12薯你棒咸蛋黄味饼干。以上产品外包装盒上标识净含量:142g,均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标价:18/盒。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同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31-64号)、《财清单》(安市监物清20231-64号)、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31-64号)。202322安宁市垚凡蛋糕店经营者浦绍雄到连然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203室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311日从聊城市**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薯你棒海苔味、咸蛋黄味饼干各24盒,共计48盒,进价为13.7/盒,进价共计657.6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共售出12盒薯你棒咸蛋黄味饼干和13盒薯你棒海苔味饼干,共计售出25盒(18/盒),售价共计450元;剩余12薯你棒咸蛋黄味饼干和11薯你棒海苔味饼干已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故货值金额为864元,违法所得10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119日,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安检行公建20231号)13页,证明我局收到案件来源的事实;

2202321日,《现场检查笔录》12、检查图片11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事实

3202321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31-64号)12、《财清单》(安市监物清20231-64号)11页、《送达回证》11页,证明我局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事实;

4202322日,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31-64号)11《询问笔录》1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事实;

5202322日,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6202322日,当事人提交: 供货方(聊城市***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1、《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页,证明涉案物品供货方经营资格的事实。

以上6组证据,共1319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2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20231-64),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2023224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内容简述:1.采购薯你棒饼干时外包装有标签、因管理疏忽遗失标签,未在商品上张贴相关标签2.营业时间短、经营压力大;3.对标签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4.申请免罚)。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中可以判定当事人销售的薯你棒饼干标签不符合规定,未严格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免罚情形,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柒元伍角正 ¥107.5);

3.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薯你棒海苔味饼干(11盒)、薯你棒咸蛋黄味饼干(12盒);

4.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零柒元伍角¥5107.5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