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8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处罚〔2023〕18号
当事人:安宁祥粑饼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P095U21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学林中心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邢文峰
2023年1月19日,我局收到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安检行公建〔2023〕1号)反映“连然街道富安街学林中心小区店铺裕祥糕点店销售的部分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2023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祥粑饼屋监督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常营业中,由其经营者邢文峰全程陪同检查。现场在其店商品展示柜内发现2盒千层麻花(净含量:250克/盒)、2盒老味道蛋卷,以上产品外包装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标价均为15元/盒。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同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3〕1-62号)、《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3〕1-62号)、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3〕1-62号)。2023年1月28日,安宁祥粑饼屋经营者邢文峰到连然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203室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3年1月3日从云南**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老味道蛋卷2箱(共24盒),102元/箱,共计204元;购进千层麻花2箱(共60盒),285元/箱,共计570元。当事人提供了《云南**烘焙原辅料销售单》、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共售出老味道蛋卷22盒、千层麻花58盒,售价均为15元/盒,售价共计1200元。剩余2盒千层麻花、2盒老味道蛋卷已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故货值金额为1260元,违法所得为46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月19日,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安检行公建〔2023〕1号)1份3页,证明我局收到案件来源的事实;
2、2023年1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事实;
3、2023年1月28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3〕1-62号)1份2页、《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3〕1-62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事实;
4、2023年1月28日,《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3〕1-62号)1份1页、《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事实;
5、2023年1月28日,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6、2023年1月28日,当事人提交:《云南**烘焙原辅料销售单》复印件1份1页、供货方(云南**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生产企业(官渡区**蛋糕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涉案物品购进渠道、数量、进价等事实。
以上6组证据,共15份21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6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陆拾贰元正 (¥462.00元);
3.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2盒千层麻花、2盒老味道蛋卷;
4.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伍仟肆佰陆拾贰元正(¥5462.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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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