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28号

发布时间:2023-03-16 16:33 浏览次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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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8

当事人:安宁市连然街道珍泉颐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0151-453018117B2001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住所(住址):安宁市安温路23号珍泉颐园10-11

负责人:周延丽

身份证号码*********

2023110日,安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宁市连然街道珍泉颐园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在服务站一楼药柜内发现放有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已超过有效期,经查该注射液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2102171,生产日期2021217日,有效期至20227月,规格为10/1ml:5mg,数量60盒;以及涉及该注射液使用的处方5份(122日、123日、126日、127日、12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进行依法扣押。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316-1号),并留有送达回证2023111日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531日向云南***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200盒(批号:2210217)有效期到2022731日。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药品剩余60盒,通过检查卫生服务站处方发现20228月后因管理不当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批号:221021715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购进价格为1.29/盒(规格为:5mg*1ml*10/盒),使用价格为:0.15/支。故进货价格为79.34元,货值金额92.25元,违法所得0.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110日,《现场录》12页,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2023110日,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2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1证明该卫生服务站的主体资质以及该卫生服务站负责人为周延丽的事实;

320231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2页、《财清单》11、《送达回证》11,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事实;

42023110日,执法人员在该诊所查获处方签15,证明该卫生服务站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5的事实;

52023110日,《询问通知书》1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事实;

62023111《询问笔录》13页,证明当事人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事实;

以上6组证据共1019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3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3162,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置,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一十九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规定,责令你服务站改正使用劣药的行为,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批号:2210217160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角贰分(¥0.32);

3、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正(¥150000.00元);

以上23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叁角贰分(¥150000.32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