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26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26号
当事人:温泉裕祥糕点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KR5G68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邢敏祥
联系地址: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小村过渡农贸市场2-21.22号
2023年1月19日,我局收到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安检行公建〔2023〕1号)反映“温泉街道农贸市场内店铺裕祥糕点店销售的部分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2023年1月1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小村过渡农贸市场2-21.22号(温泉裕祥糕点厂)进行监督检查,由经营者邢*峰全程陪同检查。现场在商品展示柜内发现散装沙琪玛1.2kg,标价23.00元/kg;散称面包0.32kg,标价25.00元/kg;手撕面包1袋,标价10.00元/袋;餐包2袋,标价10.00元/袋;椰蓉面包3袋,标价8.00元/袋;以上食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同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3〕6-1号)、《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3〕6-1号)、《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3〕6-1号),留有送达回证,负责人邢敏祥于2023年1月31日下午到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泉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1月19日,查获的食品:散装沙琪玛1.2kg,售价23.00元/kg;散称面包0.32kg,售价25.00元/kg;手撕面包1袋,售价10.00元/袋;餐包2袋,售价10.00元/袋;椰蓉面包3袋,售价8.00元/袋;上述食品是当事人自己加工的,均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9.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月19日,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安检行公建〔2023〕1号)1份3页,证明我局收到案件来源的事实;
2、2023年1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事实;
3、2023年1月19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3〕6-1号)1份2页、《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3〕6-1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事实;
4、2023年1月19日,《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3〕6-1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2023年1月31《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事实;
5、2023年1月31日,当事人提交的本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其授权委托情况的书证;
6、2023年1月31日,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以上6组证据,共14份21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6-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散装沙琪玛1.2kg;散称面包0.32kg;手撕面包1袋;餐包2袋;椰蓉面包3袋;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3 月 13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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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