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8号

发布时间:2023-03-22 09:43 浏览次数: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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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38

当事人名称: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MYJ2T5F

地址: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大凹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用木

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217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公司年喷涂36m2金刚纱网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内编织设备正在编织,喷塑烘烤房在运行,4台喷涂设备在运行,使用塑粉对金刚纱网进行静电喷涂,除尘设备在运行,烘烤固化过程使用生物质颗粒为燃料喷塑烘烤房生产线在运行中产生废气经查阅公司年喷涂36m2金刚纱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中说明:金刚纱网经静电喷涂塑粉后,在烘干固化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经现场对喷塑烘烤房全流程进行检查,发现喷塑烘烤房末端(金刚纱网烘烤成品出口)存在废气往外飘散情况,生产车间密闭不严,废气从喷塑烘烤房末端飘散出来再从生产车间厂房窗户溢散到厂房外进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分局于20233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2023315日向我分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接受执法人员提出存在的问题,按要求立即整改;2.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希望我分局对拟处罚金额3.5万元经研究后改为2万元。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审议后认为:

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希望我分局研究后对你公司处罚金额改为2万元的陈述;考虑到你公司属于小微型企业,且积极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进行相应减轻处罚,对处罚金额改为2万元的陈述不予完全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昆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 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人民币35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人民币105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3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安宁祺盛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24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245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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