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18号

发布时间:2023-03-30 14:17 浏览次数:73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318

当事人名称:龙建辉

身份号码530**********0417

地址: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店房村

当事人龙建辉

龙建辉(以下简称)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38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店房村处的瓷土堆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瓷土堆场堆放的瓷土约37000m³,少量用遮阴网进行了覆盖,但已破损,大部分未进行覆盖为露天堆放,无围挡;未覆盖的瓷土占地面积共约6000㎡。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分局于20233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1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3319日向我分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给予你减少处罚,能否按1万元进行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做出整改,于310日完成瓷土堆全覆盖;2.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

针对你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审议后认为:

你陈述积极整改及疫情原因经营困难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18号)之前,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考虑到你属个人经营,且积极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对你进行相应减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昆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 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人民币45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人民币135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3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龙建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龙建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元整(3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元整(315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