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XXXX门诊有限公司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3 15:27 浏览次数: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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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30403103101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1页共1

被处罚单位:昆明XXXX门诊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大屯新区金色时代广场7幢

101号商铺;联系电话:189XXXXX839;社会信用代码:91530XXXXX3GU95;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熊XX;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30403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昆明XXXXX门诊有限公司未取得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美团APP发布医疗广告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本复

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截图2张为证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现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

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兢


王琤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5

YKM38641


2023年4月3日













































   我于202343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XXX














2023年4月3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