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1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17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晨景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NFNXE81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青龙街道松坪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晖
云南晨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2月7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委托云南省核工业二〇九地质大队对你公司进行臭气浓度监测。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于2023年3月2日收到云南省核工业二〇九地质大队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厂界下风向2#(西北侧)臭气浓度:24;厂界下风向3#(北侧)臭气浓度:26;厂界下风向4#(东北侧)臭气浓度:33。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之规定,你公司臭气浓度的执行标准为20(无量纲),本次监测结果超标。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核工业二〇九地质大队出具的检测报告》(No.JCR202302015)1份、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年3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我分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我分局考虑企业整改及时,没有造成恶劣的实质性影响,违规情节较轻,企业经济困难,给予从轻处罚。主要申辩理由有:1、你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违法动机,一直依法律规定进行废气排放处理。且排污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意见自行检测的内容没有包含臭气浓度的检测要求,在自行监测中存在认知不足的情况,请我分局予以谅解;2、已经积极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没有造成恶劣的实质性影响,没有故意抵触国家法律法规的思想,且整改完成后请第三方进行自行检测,3月16日收到监测结果显示合格;3、项目刚建成投入大量资金且处于试运行中,受疫情影响公司经济承受力较弱,经营困难。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审议后认为:
你公司申辩陈述积极整改及疫情原因经营困难等理由,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17号)之前,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考虑到你公司属于小微型企业,且积极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对你公司进行相应减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 :“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89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867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3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晨景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晨景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贰仟叁佰元整(202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生环改〔2023〕4号)为准。
(二)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贰仟叁佰元整(2023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