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19号

发布时间:2023-04-13 15:05 浏览次数: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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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19

当事人名称:云南凯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P95C77F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工业园区麒麟片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荣坤

云南凯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0223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厂内约30kg清冲洗废水进入厂内雨水管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公司雨水排口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于20230307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WZF016号)结果显示:公司雨水口排水的锌排放浓度为:5.54mg/L公司雨水口受纳水体为螳螂川,属类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第二类污染物二级标准,锌排放限值为5mg/L,超标10.8%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WZF016号)1份、现场照片1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3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公司于2023329日向我分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酌情从轻处理。主要申辩理由有:1、公司未正式生产,本次属轻微超标,并没有造成恶劣的影响,已积极进行整改,于2023329日提交整改材料;2、于310日、328日请第三方做了二次自主检测,检测结果均显示合格;3、公司受到安宁多个部门罚款和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审议后认为:

你公司申辩陈述积极整改及疫情原因经营困难等理由,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19号)之前,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考虑到你公司属于小微型企业,且积极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对你公司进行相应减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 :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77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385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凯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云南凯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伍佰元整(138500.00)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生环改20235)为准

(二)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伍佰元整(138500.00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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