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2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24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映辉建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9UKH2G
地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群青村锦青华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淑珍
福建映辉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接到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市民反映安宁市太平新城阳光城文澜公馆1期对面的工地里有施工队在夜间施工,夜间施工噪声严重扰民。经核实市民反映的工地为云景住宅小区(1#地块)项目,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9日23时对该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工地正在施工中,现场在进行4#楼防水层的混凝土浇筑,有混凝土罐车在拉运混凝土,现场有噪声排放。经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对周边环境进行查看,该项目工地的南侧为阳光城文澜公馆小区,西侧为林海云霄小区,小区内有居民居住。经调查核实,2023年3月9日夜间22时以后你公司在云景住宅小区(1#地块)项目工地进行产生噪声的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未将需要连续施工至夜间的情况告知建设单位,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年3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我分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予以减轻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原计划晚上9点前全部施工完成,因混凝土罐车在运输途中突发故障,延误施工时间,受施工工艺要求,本次浇筑需连续施工作业,故不得已继续施工,出现短暂夜间施工现象;2.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3.已对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到位,今后将依法进行施工。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审议后认为:
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24号)之前,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考虑到你公司属于小微型企业,且积极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对你公司进行相应减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 :“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9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57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3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福建映辉建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福建映辉建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元整(13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元整(133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