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37号

发布时间:2023-04-24 10:10 浏览次数: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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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处罚〔202337

当事人: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QG2QJ5U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宁湖里招商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巴贵林                                                 

2023221日,我局接到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昆明网络餐饮未亮证亮照亮标-线索》清单,清单显示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宁湖路宁湖里3幢商铺1-2层的“有局火锅(宁湖里店)”涉嫌开展网络餐饮服务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2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有局火锅(宁湖里店)”进行现场检查,店内悬挂《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昆明舒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在店内吧台发现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包括尚嘉装饰造型饼干1袋(生产日期:20211120日,保质期:12个月)、奥利奥中号饼干碎(无夹心)3袋(生产日期:20211126日,有效期至:20221125日)、吉发得蛋清味糖浆1瓶(生产日期:2019719日,有效期至:2022719日)、陶诗奇红心葡萄柚调味糖浆1瓶(生产日期:2019329日,有效期至:2022929日)、陶诗奇玫瑰风味调味糖浆1瓶(生产日期:201888日,有效期至:202228日)、陶诗奇草莓味糖浆1瓶(生产日期:201838日,有效期至:202198日)、陶诗奇甘蔗糖浆1瓶(生产日期:2016517日,有效期至:2021517日)、爱护牌咖啡饮品浓缩奶油1盒(生产日期:20211023日,保质期:12个月)、爱护牌咖啡饮品浓缩奶油3盒(生产日期:202228日,保质期:12个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9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317-2号)。2023224日、27日,办案人员依法先后对昆明舒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贵林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昆明舒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开始经营“谁的咖啡”咖啡馆,由于生意不好,2021830日经营业态改为火锅店。2022124日因疫情原因经营不善,昆明舒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店铺转让给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因为疫情影响和过年放假,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3128日方才开始营业。至20232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根据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提供的进货票据,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货值金额共计2842.3元,违法所得3100元。20232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后,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立即提交材料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于2023227日取得许可证。

我局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昆明舒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谁的咖啡”咖啡馆期间购进的食品原料,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饼干碎、调味糖浆和浓缩奶油等用于制作甜品和饮品的原料。当事人经营火锅店,经查阅其菜单提供菜品,未发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将其作为原料的菜品。当事人转受该店以后,因涉及转让交接和歇业放假,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221日,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昆明网络餐饮未亮证亮照亮标-线索》清单11页,《电子数据固证文书》15页,共26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 202322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3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2页,共35页,证明执法人员对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3. 202322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202317-2号)1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罚〔202317-2号)12页及《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1页,共3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后厨卫生脏乱差、后厨工作人员健康证过期、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问题进行处理的书证;

4. 202322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317-2号)12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317-2号)11页及《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1页,超过保质期食品照片打印件33页,共67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在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店内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法扣押的书证;

5. 2023224日,对昆明舒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舒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进行调查询问的书证;

6. 2023224日,昆明舒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昆明舒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书证;

7. 2023224日,昆明舒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版打印件11页,证明昆明舒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91126日至20221125日期间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书证;

8. 2023224日,昆明舒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转让协议电子版打印件、转让付款凭证电子版打印件各11页,共22页,证明昆明舒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2124日转让“有局火锅(宁湖里店)”的书证;

9. 2023227日,对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贵林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书证;

10. 2023227日,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1页,共22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书证;

11. 2023227日,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22页,证明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营期间的原料购进情况;

12. 2023227日,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提供的菜单电子版打印件14页,店内吧台电子照片打印件11页,共25页,证明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营的菜品、酒水饮料经营品种;

13. 2023227日,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提供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出库单22页,证明我局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进日期、购进单位的书证;

14. 2023227日,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提供的转让补充协议11页,证明有局火锅(宁湖里店)转让时关于店内物品归属约定的书证;

15. 2023227日,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版打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已于202322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书证;

16 .202338日,云南有局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1页,证明当事人对我局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相关情况予以说明的书证。

17 . 2023331日,对昆明舒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台收银人员飞**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2页,法人授权委托书11页,共2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有局火锅(宁湖里店)转让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的书证。

以上17组证据3352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4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7-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构成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五日内及时办理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及时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期间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3100.00);

3、对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以上23两项合计罚没收入捌仟壹佰元整(¥8100.00元),上缴财政。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4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