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凤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7 15:22 浏览次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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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30427090843****94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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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宁凤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八街街道办八景路**号;联系

电话:1388XXXXXXX;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6****754U;卫生许可证号:安卫公证字[2021]第

530181000693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性别:X;民族:XX;职务:XXX):


   本机关于20230427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采集的出厂水、末梢水(指标)不

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测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

证》复印件、现场取水照片1张为证。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活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

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安宁市工商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徐敏


王智伟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3

YKM38784


2023年4月27日













































   我于 2023   年 04  月 27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XXX














2023年4月27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