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我市抗旱救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8 11:07 浏览次数: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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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截止2023年4月26日20时,安宁站年内累积降水量5.2mm,与历史同期(73.4mm)相比偏少92.9%,与去年同期(103mm)相比偏少95.0%。面对异常的气象条件和严峻的干旱形势,为落实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要求切实掌握我市旱情即时情况,做好干旱期间灾情信息报送和受灾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灾情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抗旱应急救灾工作

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务必统筹做好全市旱情的监测,相关最新旱情信息应第一时间向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同时督促属地街道相关中心站所持续跟进辖区内人饮牲畜用水、农作物干旱进展。各街道办事处务必建立灾情信息共享机制,督促属地街道相关中心站所及时与街道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互通信息。

二、加强旱灾灾情信息报送

各村社区出现旱灾时,各街道办事处务必督促村社区灾情信息员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做好旱灾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一)旱灾灾情初报报送时限及流程

各街道办事处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应督促各村(居)民委员会核查上报灾情,并组织街道内设部门(中心)联合审核、汇总灾情信息,分别上报灾情主要指标至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填报表式使用《安宁市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和《安宁市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初报时应在表内报告阶段填写“初报”。同时各村(居)民委员会还应结合以上报表及数据形成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书面灾情信息报告,灾情初报应包括的内容:1.灾害发生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2.反映各级、各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救援救灾措施,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等;3.受灾地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此外须附反映旱灾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

(二)续报报送时限及流程

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上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上报核报。同时续报时应在表内报告阶段填写“续报”。此外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灾情续报的上报、审核流程与初报一致,不再重复说明。

若续报期间,旱灾灾情无变化,各街道办事处应报送旱灾灾情零报告。

(三)核报报送时限及要求

旱灾灾情稳定后,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定旱灾灾情数据,上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属地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到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核报时应在报告阶段填写“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三、精准统计旱灾受灾临时生活困难需救助对象

(一)指标解释

干旱灾害:指一个地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流、湖泊等淡水资源总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尤其是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和吃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灾害。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如果因旱灾造成的饮水困难人口,同时属于因旱需救助人口。

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1.日常饮水水源中断,且无其他替代水源,需通过政府集中送水或出资新增水源的;2.日常饮水水源中断,有替代水源,但因取水距离远、取水成本增加,现有能力无法承担需政府救助的;3.日常饮水水源未中断,但因灾造成供水受限,人均用水量连续15天低于35升(即半个月内每天人均低于2.3升),需政府予以救助的等。

  农作物相关填报指标解释: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成灾面积指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绝收面积指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或饮水困难的大牲畜主要包括牛、马、骡等。(5只猪或5只羊算1头大牲畜数量,不含其它畜类及鸡鸭等家禽。)

特别说明:因气候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常年饮水困难的人口不统计在内(即一年四季都饮水困难的人口不统计在内)。如果因旱灾造成的饮水困难人口,同时属于因旱需救助人口。此外,除低保户、残疾、慢特病等特殊人员,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云南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以外,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非特殊人员,不在需要口粮和衣被救助对象统计报送范围内。

(二)救助对象确定程序

    严格按照“户报(村提名)、村评、村公示、街道审、市级主管部门定”的审批程序和灾情系统上报的数量确定救助对象。杜绝未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擅自确定救助对象。

(1)村(居)民委员会救助对象确定程序。各街道办事处在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人员核查旱灾发生情况时,除需填报上文规定的旱灾情况相关报表及报告以外,各村(居)民委员会还需对辖区内旱灾受灾户受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经调查确实存在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饮用水困难及在口粮、衣被方面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受灾户,应将受灾户基本情况填入《安宁市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基本情况一览表》,经评议无异议或评议异议不成立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将以下材料提交至属地街道办事处审核:

1.安宁市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申请表;

2.《安宁市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基本情况一览表》;

3.受灾户及家庭成员居民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

4.属低保户等困难群体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5.评议材料;

6.公示照片;

7.受灾家庭人均月收入证明。

(2)属地街道办事处救助对象确定流程。为杜绝出现优厚亲友,不实事求是上报需救助对象等不良问题,属地街道办事处务必对以上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经核查,相关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补正。

属地街道办事处结合《安宁市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基本情况一览表》重点对各村(居)民委员会需口粮和衣被救助的受灾户进行全覆盖核查或随机抽查(全覆盖核查是对需口粮和衣被救助对象小于等于3户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随机抽查户数是指需口粮和衣被救助对象大于3户的,按照每个受灾村(居)民委员会不低于3户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核查人员自主随机确定。抽查前不得听取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抽查建议,抽查期间须使用《安宁市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抽查记录》

抽查完毕后现场向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户告知和解释,并继续使用以上附件,形成记录。同时向被抽查的村(居)民委员会下达《责令再次核定上报旱灾临时生活困难需救助对象通知书》,责令限期重新开展摸底统计、评议、公示、上报等程序,同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交前款材料和清单。属地街道办事处使用《安宁市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基本情况一览表》、《安宁市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情况汇总表》重新整理、汇总各受灾户、各受灾村(居)民委员会基本情况,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核。待以上工作开展完毕后,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复核:

1.安宁市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申请表;

2.经重新核定的《安宁市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基本情况一览表》;

3.村(社区)评议材料;

4.村(社区)公示照片;

5.《安宁市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情况汇总表》;

6.受灾户及家庭成员居民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

7.属低保户、残疾、慢特病等特殊人员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8.属地街道办事处旱灾受灾户临时生活困难审核报告;

9.抽查记录;

10.旱灾受灾户家庭人均月收入证明。

(3)市应急管理局核查审批流程。市应急管理局采取书面形式的审查方式,严格审核各街道上报的以上各类旱灾救助材料,经书面形式审查不符、或相关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各街道办事处补正;书面审查通过的,结合各街道办事处抽查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属地街道对前期被各街道办事处责令重新核定救助对象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复核,复核数量在街道全覆盖核查或随机抽查的基础上不低于3户;同时对其余未发现救助对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在属地街道抽查的基础上抽查不低于3户。抽查对象为需口粮和衣被救助的旱灾受灾户。

市应急局对属地街道未发现救助对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抽查,发现存在救助对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属地街道办事处下达《责令再次核定上报旱灾临时生活困难需救助对象通知书》,同时向市应急局作出救助对象经重新核定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承诺。

原被属地街道责令重新核定上报救助对象的村(居)民委员会,市应急局开展抽查期间,再次发现上报的救助对象不符合条件的,市应急管理局将以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在全市范围内对该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救助材料予以退回,责令重新核定。同时将相关不实事求是上报救助对象等乱作为行为,一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抽查未发现新问题的,及时形成核查报告,报局党委会议(或局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核定救助对象。

待补助经费发放工作开展完毕后,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各村(居)民委员会将发放情况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公示情况、转账打款明细等材料以备核查审计。

四、工作要求

1.灾情信息是救灾工作的重要决策依据,关系到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救援救助、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开展。及时掌握灾情动态及灾情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各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灾情信息员切实按照旱灾相关指标解释做好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旱灾灾情核查统计报送工作,严格执行初报、核报及每10日续报工作要求。

3.因其他主观原因造成当下村居民饮用水困难,请属地街道统筹做好生产用水和人饮用水合理供应,杜绝出现非因旱造成村社民饮用水困难问题。

4.请市农业农村局做好今年春夏期间我市牲畜、农作物因旱受灾的数据收集,并及时向我办报送相关信息。



安宁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