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安生环罚字〔2023〕2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27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安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27298792U
地址: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剑
云南安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3月23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的炸药生产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两条胶状乳化炸药均在生产,1台4吨燃油锅炉在运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人员同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对你公司4t/h锅炉尾气排放口进行执法监测(监测指标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于2023年3月30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WZF035号),参照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燃油锅炉排放标准,即二氧化硫≤300mg/m3、氮氧化物≤400mg/m3。监测结果及评价如下:2023年3月23日,你公司4t/h锅炉尾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586mg/m3,超标0.95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244mg/m3,超标2.11倍;监测结果超标。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WZF035号)1份、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年4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我分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我分局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主要申辩理由有:1、积极配合贵局调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主动完成相应整改(详见整改报告),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2、属小型企业,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
针对你公司申辩陈述积极整改及疫情原因经营困难等理由,我分局经审议后认为: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27号)之前,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考虑到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且积极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对你公司进行相应减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 :“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80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400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安化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安化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生环改〔2023〕7号)为准。
(二)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