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28号

发布时间:2023-04-28 11:40 浏览次数: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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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28

当事人名称: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68831237Y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柳树村委会白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红波

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3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公司MCP烘干废气排放口开展执法性监测2023327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关于你公司废气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WZF032号),结果显示你公司MCP烘干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343mg/m3你公司《排污许可证》MCP烘干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限值为120mg/m31.86倍。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WZF032号)1份、现场照片1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4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公司于2023415日向我分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处罚给予一定程度减免。主要申辩理由有:1、诚恳接受拟行政处罚决定;2、积极进行整改,委托第三方对布袋除尘器进行维护保养,新加装监控布袋运行的压力监控表(附整改报告);3、受疫情影响,产品低迷,MCP生产线基本开开停停,公司经营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针对你公司申辩陈述积极整改及疫情原因经营困难等理由,我分局经审议后认为: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28号)之前,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裁量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考虑到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且积极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对你公司进行相应减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 :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限制30%的生产一个月

(二)云南善施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昆安生环责限字〔20231)为准

(二)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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