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XX大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9:54 浏览次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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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30428093530****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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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云南XX大学(《医疗机构许可证》名称:云南XX大学安宁校区医务室;《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号:PDY00243-XXXXXXXD4001;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街道普融路999号;

联系电话:189XXXX5647;社会信用代码:1253XXXXXXXXX360J;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X;性

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30426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

射诊疗工作。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周XX、李XX)、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照片12张、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

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摄像1份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

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

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5

25011422002


  年  月  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