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XX大学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医罚﹝2023﹞第03号 被处罚人(单位):云南XX大学(云南XX大学安宁校区医务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PDYXXXXXXX4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XXXXXXXXXXXX360J;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街道普融路999号;联系电话:189XXXX464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X;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书写病历资料。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2023.4.26)、《询问笔录(李XX、陈XX)》(2023.4.26)、《卫生监督意见书》(2023.4.26)、现场照片(2023.4.26)、人员资质及身份证复印件、病历资料复印件(2023.4.2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023.4.26)、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16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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