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街小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8 10:59 浏览次数: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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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3051710****530894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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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宁市**街小学(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八街镇一六街集镇;联系电话:

15108****52;社会信用代码:1253018143****734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性别:X

民族:X;职务:XX;):


   本机关于20230517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五年级课桌、课椅仅设一种型号、

未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做好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杨加元)、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照片2张、视频、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中小学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规范》(GB28932-2012)之规定,现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

三十三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安宁市工商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徐*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3

YKM38784


2023年5月17日













































   我于  20235  月  17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XXX














2023年5月17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