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2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29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程虎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PYFLU69
地址: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城邦4B-6、4B-7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瑞雪
云南程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3月17日16:26时,接到安宁市水务局李敏通报:水务局在排查云南轻纺职业学院时发现,该学院新食堂项目有施工废水外排,施工废水通过雨水管道进入清水河,流入鸣矣河,导致河水发白,污染水环境,请及时调查处理。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于当日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建设单位:云南轻纺职业学院,总包单位: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开工时间2022年9月13日,计划2023年3月20日竣工,水磨石工程分包单位为你公司。现场调查时,该2标段学生食堂项目在施工,现场在进行外墙刮腻子、散水施工、玻璃安装、室内冲洗地坪、水磨石地坪施工等;项目旁东南面挖有一个临时废水收集沉淀池,该沉淀池长约8m,宽约2.5m,深约1m,里面装有废水深度约0.6m,废水颜色为乳白色,沉淀池内设有一个移动式潜水泵,潜水泵连接有一根约15m长的消防软管,消防软管管头搭在雨水沟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现场对该项目旁东南面沉淀池内、该学院墙外雨水管道、该学院外雨水管道(汇入清水河前)、清水河(该学院外雨水管道汇入前)、清水河(该学院外雨水管道汇入后)、鸣矣河(清水河汇入前)、鸣矣河(清水河汇入后)共7处的水进行了采样;于2023年3月21日出具了(安环监〔2023〕WZF033号)监测报告,并对水质结果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一级标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如下:新食堂旁废水沉淀池、学院外雨水管道及学院外雨水管道(汇入清水河前)3个监测点pH值均超过排放标准和悬浮物浓度分别超标1倍、超标15倍、超标1.33倍。据现场负责人曾永杰介绍,该2标段学生食堂项目东南面旁的临时废水收集沉淀池是2023年2月28日开挖建设的,用来装水磨石地坪废水,2023年3月10日开始装水磨石地坪废水,因沉淀池废水将满担心溢出,你公司的工人于2023年3月12日夜间23时左右起陆续使用沉淀池内的潜水泵经消防软管抽至该学院的雨水管道,通过雨水管道流入清水河,与清水河汇合后流入鸣矣河;每天排放约5m³,截至目前外排的废水量共约25m³。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安环监〔2023〕 WZF033号)1份、现场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我分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我分局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主要申辩理由有:1、公司已积极进行整改,对施工废水合法清运、淤泥清理;2、属小微型企业,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学习不够深,才导致此次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本身未故意或不良动机;3、因近年整体经济环境不佳,企业经营困难。
针对你公司申辩陈述积极整改及经营困难等理由,我分局经审议后认为: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29号)之前,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考虑到你公司属于小微型企业,且积极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对你公司进行相应减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 :“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04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512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3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程虎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云南程虎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贰仟捌佰元整(352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贰仟捌佰元整(3528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