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3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30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萍润洗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NYJYA4A
地址: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田家营村
经营者:许丽萍
安宁萍润洗矿厂(以下简称“你厂”)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4月7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未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场地内堆放的铁矿部分用遮阴网进行了覆盖,部分未进行覆盖为露天堆放,未覆盖的铁矿占地面积共约400㎡;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3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厂于2023年5月4日向我分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给予减免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进行整改,进行全覆盖,尾矿塘周围建设截洪沟,厂区路外侧砌围墙;2.由于市场疲软,我厂亏损状态经营。
针对你厂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审议后认为: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31号)之前,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考虑到你厂属于个体工商户,且积极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对你厂进行相应减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 :“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7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81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3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厂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萍润洗矿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安宁萍润洗矿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元整(189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你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元整(189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厂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