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非医师行医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医罚﹝2023﹞第04号 被处罚人(单位):刘XX; 住址:安宁市中华路富安大厦**栋***; 性别: 男 ;民族:汉族;电话:157XXXXXX769;身份证号:5110XXXXXXXX5431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公安局《接出警登记表》照片(2023.5.11)、询问笔录(刘XX、刘XX)(2023.05.11)、刘XX《身份证》复印件(2023.05.11)、刘XX微信支付刘XX诊疗费用截图照片(2023.5.11)、刘XX提供的PERFECT缔造完美-品质保证卡(无铍烤瓷牙制作卡)(2023.05.11)、卫生监督意见书(2023.05.11)、摄像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24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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