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不予罚字〔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05-25 16:36 浏览次数: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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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生环不予罚20235

当事人名称:马真良

身份证号码532**********1510

地址:安宁市禄脿街道海湾村委秧田冲村小组

负责人:马真良

马真良(以下简称)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43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你的货场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堆存有约1000吨潮白肥,约有400未覆盖,部分堆存于场地大棚内。据你介绍,由于拉过来有水分,计划适当晾晒后拉到火车站进行中转,所以未堆存进大棚,现场是露天堆存,没有防雨淋措施;暂存区域地面已硬化,该场地以前是个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的场地;场地未建设围挡和防流失、防扬洒措施。现场核实,该货场于2023331日堆存至今,还未产生处置费。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注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

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计算,对可以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伍肆仟元整45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予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202355收到我分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3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202359日你向我分局提出书面申辩,申请我分局给予免除行政处罚。主要申辩理由有:1.积极进行整改,已于2023414日前将潮白肥全部清完;2.目前未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3.家庭条件困难,负债较大。我分局于2023522日召开了案件审查会议,经过案件审查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第十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十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作出如下决定

马真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1-68683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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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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