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亿丰炉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职罚﹝2023﹞第01号
被处罚人(单位):安宁市亿丰炉料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6****654U;地址:云南省禄脿镇安丰营村委会上禄脿村;联系电话:1388****59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豫杰;性别: 男;民族: 汉;身份证号码:410181198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董建雄、陈英)、现场照片2张、摄像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武发荣)》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刘豫杰、董建雄、陈英)》复印件1份、《安宁市亿丰炉料有限公司关于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的决定》复印件1份、昆明鼎立医院出具的《2022年职业健康体检总结报告》复印件1份、安宁鑫湖医院出具的《2021年职业健康体检总结报告》复印件1份、昆明绿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昆明绿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2022年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1份、安宁市亿丰炉料提供的《关于李富三调岗的通知》复印件1份、昆明鼎立医院出具的《疑似职业病告知书(武发荣)》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现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3年5月26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