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46 号

发布时间:2023-05-29 10:59 浏览次数: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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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46

当事人:安宁富程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MRJNY1Y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麒麟村委会昆畹公路39公里处(弘祥化工门口)

法定代表人:范洪文


202331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举报人称2023318日在富程便利店支付4元购买咚咚辣条,食用时发现已经过期,生产日期:2022924日,保质期:5个月,认为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根据举报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329日,对位于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麒麟村委会昆畹公路39公里处(弘祥化工门口)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经营者范洪文在场并其陪同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举报者所举报的咚咚辣条在售,但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37袋,具体为:1.风旺狂野麦卷,生产日期为20229201袋,70g/袋,保质期150天;2.香香那么火辣么香,生产日期为20228215袋,168g/袋,保质期150天;3.风旺湘味筒子面,生产日期为20229128袋,130g/袋,保质期150天;4.益口湘大刀萝卜,生产日期为2022613袋,生产日期为20228167袋,130g/袋,保质期6个月;5.逍遥卒鱼豆腐味,生产日期为2022632袋,生产日期为2022742袋,生产日期为20229147袋,生产日期为20229152袋,76g/袋,保质期5个月。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38-2号)和《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38-2号),对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并留有送达回证2023331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1.风旺狂野麦卷进货价为2元,销售价为3元;2.香香那么火辣么香进货价为3元,销售价为4元;3.风旺湘味筒子面进货价为2元,销售价为3元;4.益口湘大刀萝卜进货价为2元,销售价为3元;5.逍遥卒鱼豆腐味进货价为2元,销售价为3元。同时当事人经营中未记录食品销售信息,上述5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是否销售过无法核实,举报人也提供所购买咚咚辣条有关证据,购买情况无法核实,所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5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116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318日,《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1页,证明举报人举报情况的书证;

2. 202332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书证

3. 202332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38-2号)12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38-2号)11页,《送达回证》11页,共3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书证

4. 202343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38-3号)1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436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可、无异议,商品进销情况的书证的书证

5. 202343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3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负责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以上5组证据共1116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5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38-2,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记录食品销售信息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在调查中,经营者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以上5组证据共1116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记录食品销售信息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 未记录食品销售信息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风旺狂野麦卷1袋、香香那么火辣么香5袋、风旺湘味筒子面8袋、益口湘大刀萝卜10袋、逍遥卒鱼豆腐味13袋;

3.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正(¥3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5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