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纳兰足浴温泉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公罚[2023]第01号 被处罚人(单位):安宁纳兰足浴温泉店(经营者;李xx;性别:女 身份证号:13212xxxxxx21 民族:汉;住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城邦小区11幢xxxx号;联系电话:1352923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xxxxx32)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街道温泉山谷湖映小区Ax栋房屋x、x、x本机关依法查明我局2023年5月16日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足浴店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足浴经营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经营者李xx、前台工作人员石xx);《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李xx《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6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30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