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01 09:16 浏览次数: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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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罚﹝202301

被处罚人(单位)安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禄脿街道办事处) 卫生许可证号:XXXXXXXX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地址: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清风路11号;联系电话:XX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性别: X民族: X身份证号码:53XXXX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出厂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GB5749—2006)。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询问笔录2份(王彦明、杨博)、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现场照片1张、摄像1份、检验报告1份、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为证。

(单位)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的规定。现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4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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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