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宁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2 10:32 浏览次数: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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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养殖企业: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文件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经安宁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了《安宁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日

安宁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文件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为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安宁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以下简称“先打后补”),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先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开展强制免疫和免疫抗体检测,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其同期政府招标采购疫苗的经费补贴政策。通过实施“先打后补”政策,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促进作用,满足规模养殖场对强制免疫疫苗的多样化需求,促进规模养殖场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安宁市域9个街道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市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纳入动物防疫“先打后补”实施范围,其余场点仍按现有政策领用疫苗。

(二)实施的畜种和病种

生猪:口蹄疫(含O型、A型);

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

牛、羊:O型、A型口蹄疫及羊小反刍兽疫。

(三)补贴标准

按照安宁市2023年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测算,按病种进行分类补助,猪口蹄疫疫苗1.50元/头,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H5+H7)0.15元/只,牛、羊口蹄疫疫苗1.6元/头,羊小反刍兽疫疫苗0.4元/头;后期若有变动,另行通知。

(四)补贴数量

以该规模养殖场户申报期内出栏畜禽产地检疫数量与种用、蛋用畜禽核定周期最后1个月存栏数量之和为申请补贴的畜禽数量,结合养殖饲养数量、进猪(禽)数量证明、免疫记录档案、云南防疫APP免疫上报情况确定补助数量。    

(五)补贴金额

生猪:(出栏产地检疫数量+种猪存栏数)×免疫补助标准;

肉禽:出栏产地检疫数量×免疫补助标准;

蛋禽:存栏数×免疫补助标准;

牛:存栏数×免疫补助标准;

羊:存栏数×免疫补助标准。

三、实施“先打后补”养殖场应具备的条件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养殖规模标准: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羊(鹿)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羽以上,肉禽存栏5000羽或年出栏10000羽以上。

2、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完善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防疫记录和完备的防疫设备设施。

3、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4、有相应的疫苗管理人员,有专用的疫苗冷藏(冻)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记录完整,有规范、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和疫苗采购、保存、使用实物台账。

5、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对申请补助的病种每年开展2次免疫抗体检测(上下半年各一次)。

6、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监管,近三年内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7、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养殖场应履行的义务

(一)实施程序免疫。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免疫程序报安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二)规范采购使用。养殖场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本场自用。

(三)定期信息报送。养殖场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通过登录云南防疫系统,定期报送免疫信息。要积极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在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先打后补”功能模块启用后,及时通过平台实时上传实施养殖场自购疫苗采购、使用、抗体监测等信息;未启用前,上述信息仍按规定通过纸质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开展免疫评估。养殖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免疫效果评价,自行开展2次以上(含2次)免疫效果评价,发现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省定标准的,要及时查找分析原因,开展补免。

(五)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畜禽出栏前,应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实施工作流程

(一)养殖场的确定。

1、养殖场申报。在农业农村部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内的备案的企业(养殖场)或专业合作社,按照自愿原则,于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提供本方案所规定相关资料。

(1)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申请表;

(2)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2、审核确认与备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养殖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确定“先打后补”实施场点,市农业农村局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抄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按以下办法申请、审核和发放补贴资金。

1、补贴资金申请。每年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结束后,养殖场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补贴经费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

(2)负责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免疫程序、生产、消毒、监测、无害化处理、疫苗采购使用等记录;

(4)疫苗采购票据、检疫证明等复印件(原件备查);

(5)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每次检测样品采集数量不少于30份,免疫抗体水平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

(6)有关疫苗储藏等设施设备照片;

(7)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补贴资金审核和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养殖场提交的补贴经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综合实施期内养殖场的免疫抗体结果、免疫数量以及自主采购疫苗数量,对每个养殖场上报的补贴金额进行审核测算。

3、资金拨付。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及财政局现场审核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数量、补助金额后,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同意,对审核结果在安宁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按照要求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养殖场。

(三)总结评估。

安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先打后补”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年度实施结束后,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实施工作总结上报送昆明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

六、监督管理

(一)对实施“先打后补”养殖场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养殖场年度至少组织开展2次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样,每场每次抽检样品不少于30份,发现抽检抗体达不到省定标准的,不予补助。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养殖场疫苗采购和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云南省强制免疫的,不予享受年度强制免疫疫苗补贴政策。

(二)对补贴资金的管理。

1、市农业农村局和养殖场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会同财政局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此项补助资金仅限于安宁市内申请“先打后补”政策养殖场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补助,养殖场在其他地区饲养的动物,不在补助范围内。

3、养殖场在“先打后补”实施期内,不得领用或向其他区域串用相同病种的政府招标疫苗,业务部门不再免费向养殖场提供相同病种的政府招标疫苗。

4、养殖场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套取资金的,取消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组织实施

(一)经费保障。

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户)根据补贴数量,按照补贴标准进行补助。资金从中央、省、市级安排的年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部门职责。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全市“先打后补”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工作,指导养殖场做好疫苗采购、疫苗台账建立等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及时跟踪、评估实施效果。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具体承担养殖场审核确认、强制免疫数量核定、疫苗采购备案审核和上报,组织开展疫病监测、免疫监管等工作,会同财政局开展补贴资金统计、上报、公示、核发与资金使用监管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街道要高度重视此次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辖区防控工作实际,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补助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2、分工负责、严格履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要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免疫数据统计和资金申请审核上报等工作,防止发生违法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现象。

3、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及时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贴额度等信息在安宁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