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54号

发布时间:2023-06-06 11:25 浏览次数: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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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54

当事人:安宁市金方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81216827461M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湖滨路路1

法定代表人:李佳


20234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抽检时,举报人王先生实名口头举报称当事人经营的宣拓散称特价火腿为三无食品,标签标识有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在售的21袋真空包装的宣拓散称特价火腿标明的信息有:食品名称、计量日期、单价、净含量、价格及商品条码。执法人员现场记录举报线索并告知举报人受理,并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31-97号),依法对上述21袋宣拓散称特价火腿进行了扣押,同时下达《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31-97号),并于2023414日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举报人未购买当事人经营的宣拓散称特价火腿。当事人经营的21宣拓散称特价火腿是从宣威市***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由云南省宣威市**食品厂生产的。其中:19袋是购进毛腿分割后称重销售的,封口处可见生产日期20230101的2袋是从2公斤宣威火腿(皇冠腿)礼盒中拆出来称重销售的。当事人在销售散装称重的真空包装火腿时未在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未严格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能如实记录毛腿及2公斤宣威火腿(皇冠腿)礼盒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410日,《现场笔录》12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2页,《物品清单》11页,《询问通知书》11页,《送达回证》11页,现场检查照片13页,共610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收到举报后,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书证;

2. 2023414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页,共2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3. 2023414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33页,授权委托书22页,共55页,证明当事人授权及被委托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4. 2023414日,《询问笔录》17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5. 2023414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2页,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2页,共24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的供货方及厂家资质的书证;

6. 2023414日,当事人提供的2022325日的宣威火腿检验合格报告15页,证明当事人查验其经营的火腿的合格证明文件的书证;

7. 2023414日,当事人提供的宣威火腿(皇冠腿)礼盒原包装照片1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0101日的2袋宣拓散称特价火腿的来源的书证;

8. 2023414日,当事人提供的宣威市***食品有限公司的毛腿及2公斤皇冠礼盒销货明细单复印件12页、宣拓散称特价火腿销量统计表11页、2公斤皇冠礼盒零售记录11页,共34页,证明当事人宣拓散称特价火腿的进销货情况的书证。

以上8组证据,共2137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局于20235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97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未严格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严格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