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6-14 14:16 浏览次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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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凡在我市开展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均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 依法取得主体登记和许可,并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

  2. 明码标价、不加工经营无标签、来源不明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散装白酒、泡酒及其他食品和原材料。

  3. 不加工经营草乌、附子、重楼、罂粟壳、罂粟苗、有毒非食用野生菌等。

  4. 不加工制售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遵守“长江禁渔、滇池禁捕”要求。

  5. 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提供酒及含酒精食品。

  6. 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农村宴席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野生菌类(包括野生菌干制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7. 贯彻执行《反食品浪费法》,杜绝浪费。劝导顾客使用公筷公勺、分餐、文明用餐。

  8. 自觉开展消防安全、燃气安全、常消毒、疫情防控、净餐馆、门前三包等工作自检自查,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9. 严格执行垃圾分类的相关规定。

  10. 落实《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规范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和配备消防设施,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

  11. 诚信经营,保质保量,热情服务。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