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32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耀鑫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7AU81Q3U
地址: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鸣矣河小新桥候家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俊
安宁耀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5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收悉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告知“安宁耀鑫矿业建设磷矿石料场加工磷矿石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相关信息”的函》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实。你公司现场建有一条30万吨磷矿石破碎筛分生产线,该生产线于2022年4月开工建设,同年8月建成。你公司30万吨磷矿石破碎筛分生产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目前正在审批。现场检查时,你公司30万吨磷矿石破碎筛分生产线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年6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我分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给予减免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公司资金短缺;2.积极配合调查,在接到相关部门的检查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审议后认为:
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33号)之前,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考虑到你公司属于小微型企业,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对你公司进行相应减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93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279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3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耀鑫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安宁耀鑫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壹佰元整(65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壹佰元整(651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