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昂然足浴店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20 13:55 浏览次数:21
字号:[ ]

   


















































































































编号:2023062009****530889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1页共1

被处罚单位:安宁昂然足浴店(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政府连然街道办事处东湖小区xxxx商铺;联系电话:;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NWxxxx;卫生许可证号:安卫公证字[2019]第

53018100xxxx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xx;性别:女;民族:汉;职务: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30620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拖鞋,

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以上违法事实有2张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

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300元的行政处

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安宁市建设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x


xx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xxx

YKM38xxx


2023年6月20日













































   我于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xx














2023年6月2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