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附属昆明实验学校安宁校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26 10:47 浏览次数: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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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306251****95308****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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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四川师范大学附属昆明实验学校安宁校区(地址:安宁市太平新城太和路(原安宁市化工小学);联系电话:;社会信用代码:52530181MJT3****2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性别:X;民族:X;职务:XX;):


   本机关于20230625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学校[高一(1)班)](教室名

称)课桌面照度[197]LX。学校[高一(1班)](教室名称)黑板照度[232]LX。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检验报告、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场照片、视频各1份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安宁市工商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