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28 14:40 浏览次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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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3062810****530894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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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昆明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

龙山湖畔小区;联系电话:XXXXXXXXX;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XXX;性别:XXXXXX:汉;XXXXXX;):


   本机关于20230628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卫生许可证》未按时复核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照片、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现依据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安宁市工商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名:

徐敏


王智伟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3

YKM38784


2023年6月28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张琦














2023年6月28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