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叶XX诊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04 14:03 浏览次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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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3070413****530896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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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宁叶XX诊所(地址:安宁市昆纲朝阳前山省建一公司家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530XXXXXXP962;备案编号:PDY00057-053018XXXXX2192;联系电话:135XXXX4806;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叶XX;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30704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

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2023-07-04)、询问笔录(叶XX2023-07-04)、卫生监督意见

书、现场照片5张、摄像1份、《诊所备案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叶玉洪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

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

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王子怡


陶兢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25011422002

YKM38785


2023年7月4日













































   我于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XX














2023年7月4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