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宁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暨深化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7-05 14:41 浏览次数:122
字号:[ ]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应急厅函〔2023〕85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暨深化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应急〔2023〕64号)、《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暨深化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的通知》(昆应急〔2023〕4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秩序,保证培训和考试质量,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将此次专项执法整治工作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建材行业和新能源产业链企业专项整治以及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有关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同步监督检查有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情况,继续坚持“淘汰一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点,查处一批培训制度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工作原则,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二、组织领导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专项执法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专项执法整治工作各项工作任务。组长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瑾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杨菊芳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法规宣教科处,由市应急管理局法规宣教科科长李雪琳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和统筹安排,成员由各街道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非煤矿山科、危化科、基础科、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三.检查范围

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建材行业和新能源产业链企业专项整治以及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等重点工作,在对有关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同步将有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情况纳入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对辖区内有关企业开展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比率不少于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总数205家的10%,预计将抽查21家企业。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一)自查自改阶段(即日起至7月10日)。

1.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备案条件与程序的通知》(云安监管〔2018〕32号)等要求,针对本机构培训场地、师资力量、设备设施、教学管理、内部管理、培训行为、培训质量,开展自检自查和“走过场”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安全培训机构要对以下10项重点整治事项进行自查自改并形成自检自查报告:

(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专(兼)职师资力量不足、固定培训场地及教学设施不满足要求等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基本条件的情况;(2)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3)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档案不规范甚至档案造假的情况;(4)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的情况;(5)是否超出安全生产培训业务范围开展培训;(6)是否主动公开有关信息;(7)是否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计划逐级报备;(8)是否加强信息化动态监管;(9)是否存在无合格专职教师、无培训设备、无培训教室和场地、专职教师不上课的行为;(10)是否与安全培训经纪公司或经纪代理人勾结以“倒卖”学员为主牟利、扰乱培训市场。。

2.有关企业要针对以下4项重点整治事项进行自查自改并形成自检自查报告:(1)是否存在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未按计划实施培训的情况;(2)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情况;(3)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情况;(4)是否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二)审核检查阶段(7月11日至8月20日)

安宁市辖区内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自检自查报告(装订成册并附电子版)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及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将配合昆明市对辖区内培训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有关企业负责人要根据本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自检自查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对存在问题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要求、责任人和资金并限期整改,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将对各企业上报的自检自查报告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结果进行抽查。

(三)执法查处阶段(8月21日至9月20日)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将根据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对培训机构自检自查报告初审、现场检查结果和省应急管理厅复核结果,对无固定培训场地或培训场地不能满足条件要求的、专兼职教师数量和教学水平不能满足业务范围教学需求的、特种作业培训现场教学实操学时低于大纲要求的,仍存在培训“走过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要求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立案查处;限期整改期间,将暂停该机构安全培训教学活动,并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督促和指导,对暂停业务期间仍继续开展培训活动的或者经整改仍不能满足条件的,将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在对有关企业执法检查时,将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情况,对未建立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未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三岗”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