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35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大通窑炉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73608918C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邵九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仁谦
安宁大通窑炉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2023年6月7日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6月7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现场堆存有废旧钢材原料约45余吨。经核实,2023年以来共进厂废旧钢材7批次,总重量为62.44吨,目前生产销售14批次,总重量共158.22吨;你公司未对该批废旧钢材进行辐射监测,未建立关于废旧钢材辐射监测台账记录。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应当建立辐射监测系统,配备足够的辐射监测人员,在废旧金属原料
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年6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我分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完成整改,建立辐射监测系统,做好辐射监测记录,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2.公司属小微型企业,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审议后认为: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36号)之前,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考虑到你公司属于小微型企业,且在检查后已建立辐射监测系统,做好辐射监测记录,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你公司进行相应减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9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57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3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大通窑炉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行为,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安宁大通窑炉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元整(13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你公司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元整(133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