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不予罚字〔2023〕7号

发布时间:2023-07-14 10:52 浏览次数:20
字号:[ ]


当事人名称:何乔柱

身份证号码532XXXXXXXXXXX2618

地址: 安宁市保利宁湖锋境商业街B20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519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工业固废尾矿砂加工再生利用处置项目于20214月开始建设,20223月建成,于20222月底开始调试生产,共使用王家滩芦湾箐尾库尾矿尾砂约30万吨,现堆场内还存有尾矿尾砂60万吨,通过磁选、重选工艺共生产铁矿粉约3万吨,对外销售了约2万吨,至今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6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38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2023627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给予免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环保验收已在进行中;2.由于何乔柱在公司虽担任法人,但不是公司股东及实际投资人,此前对现场环保所存在的问题不了解;3.如对本人进行处罚,将给家庭雪上加霜,基本生存都不能维持。

二、予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你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结合你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分局经过集体讨论程序,审议认为:1.执法人员在调查本案件的过程中,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足;2.你单位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综上所述,我分局认为你存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根据你陈述申辩,环保验收已在进行中,虽担任法人,但不是公司股东及实际投资人,此前对现场环保所存在的问题不了解的行为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五)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之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结合你的环境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我分局经过集体讨论程序,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安宁永和矿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乔柱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予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1-68683769

办公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