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36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永和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65535018J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柳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乔柱
安宁永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2023年5月19日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5月19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工业固废尾矿砂加工再生利用处置项目于2021年4月开始建设,2022年3月建成,于2022年2月底开始调试生产,共使用王家滩芦湾箐尾库尾矿尾砂约30万吨,现堆场内还存有尾矿尾砂60万吨,通过磁选、重选工艺共生产铁矿粉约3万吨,对外销售了约2万吨,至今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3年6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我分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我分局处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主要申辩理由有:1.对存在积水及覆盖问题按要求整改完成,环保验收已在进行中;2.公司属小微型企业,由于市场因素,公司经营困难。被罚项目旨在消除尾矿库的工业固废,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按照工期及规划,可按时限进行环评验收,为配合工业园区企招商引资工作,先后三次对设备设施进行搬迁(近5个月时间),致使错过环评验收期限。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审议后认为: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37号)之前,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裁量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考虑到你公司属于小微型企业,且积极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你公司进行相应减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363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452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4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永和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对安宁永和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捌佰元整(217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捌佰元整(2178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