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33号

发布时间:2023-07-18 10:53 浏览次数:24
字号:[ ]


当事人名称:安宁武鑫石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MT3557J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松坪村  

负责人缪和平

安宁武鑫石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202361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61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经营部的砂石料堆场堆存有约4000吨砂石料,约有120m2未覆盖,其余部分已覆盖,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较大扬尘污染。经现场核查,经营部砂石料场内地面已经全部硬化,现场建有喷淋设施,有一个沉淀池并建设有围挡。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等证据为凭。

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分局于20236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34号)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经营部2023616日向我分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教育整改为主,给予减免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完成整改,完善围栏、雨水沉淀池、喷淋设施及砂料覆盖等,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2.经营部属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

针对你经营部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审议后认为: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34号)之前,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考虑到你经营部属于个体工商户,且积极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对你经营部进行相应减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人民币27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人民币81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3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经营部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武鑫矿石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你经营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安宁武鑫矿石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元整(189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部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你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人民币捌仟玖佰元整(189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营部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经营部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