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XXXX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安卫医罚[2023]第0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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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云南XXXX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XX | ||||||||||||||||||||||
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妥睦村山水融城B区27栋04号 | ||||||||||||||||||||||
本机关依法查明未按规定书写病历资料。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3.7.4); 2、《询问笔录(冯XX、王XX、梅XX)》(2023.7.4); 3、《卫生监督意见书》(2023.7.4); 4、现场照片、摄像(2023.7.4); 5、人员资质及身份证复印件(2023.7.4); 6、病历资料复印件(2023.7.4);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7.5);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7.5)。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 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 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 |||||||||||||||||||||||
2023年7月19日 |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