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19 14:47 浏览次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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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传罚[2023]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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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云南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XXXXXX73028XW;《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云南XXX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PDY60081-X53018XXXX1001 )地址:昆明市安宁市太平镇太平新区;联系电话:0871-68XXXX2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X;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





地址:

昆明市安宁市太平镇太平新区


   本机关依法查明排放的医源性污水不符合国家标准(GB18466--2005)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3、询问笔录2份(李俊东);4、现场照片2张;5、摄像一份;6、检验报告1份;7、卫生监督意见书;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9、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0、委托书1份;

11、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以上事实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据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

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3年7月1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