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40号

发布时间:2023-08-02 10:58 浏览次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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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云南凯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CDQDX678

地址: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邵九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尧勋

云南凯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202369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69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云南凯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34月开始建设,现已建成石英砂机床(水洗设施)、板框压滤机及污水循环存储设备、成品库。生产、环保设施设备已基本建成,未进行生产活动。经核查,云南凯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取得相关环保部门批复。该公司已于2023531日取得了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项目代码)为:2305-530181-04-01-304890,投资备案金额为500万元。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云南凯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分局于20237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43号)告知云南凯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云南凯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714日向我分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给予减免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检查当天已停止建设,积极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合法经营2.公司已在办理环保手续,原计划将于2023718日评估中心出具评估意见,613日已取得安宁市自然资源局项目用地国土空间规划“三线”划定成果套合;3.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不足100万元(附设备采购发票),流动资金预备200万元,以备案金500万元计算出结果,拟处罚过重;4.根据昆明市自由裁量权第十三条第二款不予处罚情形,公司尚处于建设阶段,并未生产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未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停止建设,完全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针对云南凯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审议后认为: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43号)之前,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考虑到云南凯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备案证上的投资金额可能与实际投资金额不符;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第一款对云南凯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减轻相应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人民币94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人民币376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4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云南凯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凯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云南凯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建设

(二)云南凯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整(56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凯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云南凯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整(564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凯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凯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云南凯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凯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7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