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不予罚字〔2023〕8号

发布时间:2023-08-03 11:03 浏览次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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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7XT5XL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脿街道下禄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彦雄

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2023612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收到在线超标督办单,编号:202302992022,督办单显示,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2.2万吨/年氟化铝生产装置尾气排放口20235312时至20235313时,烟尘排放浓度超标,峰值为32.26mg/m32023612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氟化铝生产装置二段尾气排口烟尘在线数据超标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经现场核实,20235312时至20235313时氟化铝生产装置二段尾气排口实际烟尘排放浓度峰值为32.26mg/m3,该公司烟尘排放浓度执行标准为30mg/m3,在线数据超标,超标0.075倍。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53日烟尘在线数据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等证据为凭。

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我分局于20237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46号)告知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2023712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酌情考虑,给予免予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公司发现超标后立即安排系统停车进行排查,超标原因是布袋除尘器布袋部分出现破损导致超排,立即对破损布袋进行更换,随后排放恢复正常;2.公司在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排查、整改,避免了事故影响和扩大,因疫情影响企业效益不好还在恢复阶段。

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结合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分局经过集体讨论程序,审议认为:1.执法人员在调查本案件的过程中,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足;2.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2.2万吨/年氟化铝生产装置尾气排放口20235312时至20235313时,烟尘排放浓度超标,超标0.075倍。

综上所述,我分局认为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根据现场检查时的笔录、照片视频及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陈述申辩,公司发现超标后立即进行排查、完成整改,避免了事故影响和扩大的行为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第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六)除第一类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及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 年)的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烟气黑度)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次日完成整改的;”之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结合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我分局经过集体讨论程序,决定对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云南金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1-68683769

办公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十一号厂房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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