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37号

发布时间:2023-08-03 10:36 浏览次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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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C88QAE9E

地址: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八街敬老院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王磊

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2023530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530日上午9:04时许,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八街敬老院旁有一个砂石料经营点,粉尘排放较大,影响周围环境。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于当日上午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该砂石料经营点为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现场调查时,该经营部在经营中该经营部场地上现场堆放有石粉、公厘石、砂子,堆放占地面积共约80㎡,为露天堆放,场地上积尘较厚;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分局于2023712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40号)告知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于2023716向我分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我分局给予撤销处罚。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料积极完成整改覆盖2.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再给予处罚

针对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我分局经审议后认为: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从案件的调查情况和证据材料来看,违法事实清楚,不予采纳撤销处罚的申请。我分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40号)之前,已经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并在计算处罚金额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内对整改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改正态度、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考虑到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属于个体工商户,且积极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第一款之规定,对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进行减轻相应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人民币1700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人民币5100.00元,减轻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30%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19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19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市磊隆盛砂石料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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