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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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东:
我局于2023年1月10日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应急罚〔2023〕监察-1号],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9日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安)应急执行催告〔2023〕监察-1号),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将罚款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罚没款合计:240000元,大写:贰拾肆万元整)缴至安宁市财政局县级国家金库安宁市支库。
因你不配合我局执法文书送达,且采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安)应急执行催告〔2023〕监察-1号]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