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39号

发布时间:2023-08-11 10:50 浏览次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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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55102182A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大屯新区安宁市实验学校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万友

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2023615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于2023616-619日进行,安宁市共设安宁中学、安宁市实验学校等14个考点。考试前七日内和考试期间的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文教科研区、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2023615日晚上20:00时许,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联合公安、住建部门开展2023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禁噪专项整治检查。当日晚上21:00时许,检查至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大屯新区安宁市实验学校旁,现场检查时发现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创佳墅府地产项目在进行小区绿化施工,现场有一台60型挖掘机、一台25吨吊车在施工作业,有17名工人在施工,现场噪声排放较大。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

份、现场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款:“中考、高考前七日内和中考、高考期间的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文教科研区、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规定。

我分局于20237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42号)告知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行为,责令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行为,处罚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松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3年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