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安雅口腔有限公司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8-14 14:20 浏览次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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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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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宁安雅口腔有限公司(地址:安宁市大屯新区金色半岛8幢7号商铺;联系

电话:13888XXXX06;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XXXXXXL24XP;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XX;性

别:女;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30814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执业许可证未核准检验科,现仍开

血常规检验,累计收入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罗XX、刘X)、卫生监督意见书、《营业执照》《诊

所备案凭证》复印件、XX口腔血细胞分析结果复印件13张、刘X《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助理医

师执业证书》、《XX口腔诊所病历》复印件11张,罗XX《身份证》复印件、照片18张、摄像1份

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兢


王子怡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25011422003

25011422002


2023年8月14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XX














2023年8月14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