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教体联发〔2023〕8号 关于印发《安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5 10:22 浏览次数:59
字号:[ ]

各民办幼儿园:

《安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经安宁市教育体育局、安宁市财政局、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


安宁市教育体育局  安宁市财政局  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81

(此件公开发布)


安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教发〔2020〕56号)和《昆明市教育体育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教体规〔2021〕1号)精神,进一步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结合安宁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标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质量有保证、符合大众需求收费合理的民办幼儿园。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租金、补贴生均公用经费、补贴租金等方式,鼓励开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保障其良性运行。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安宁市教体局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安宁市发改局负责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安宁市财政局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资金的保障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二、基本认定标准

(一)条件达标。在安宁市域内新建或分类登记管理时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达到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幼儿园建设基本标准(条件)要求,经安宁市教育体育局审批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有关证件;已举办的民办幼儿园近两年内,参加安宁市教育体育局组织的年检工作,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当年新申请举办的民办幼儿园,不将年检合格作为其必备条件)。

(二)办园规范。办园行为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完善,运行良好,财务、安全、卫生与食品安全、保教工作等园务管理规范。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向入园幼儿收取保教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收入全额存入资金监管账户,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认真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办学倾向,无违规违法行为。

(三)收费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符合《安宁市教育体育局  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安教体联发〔2022〕13号)要求,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建立收退费制度,无乱收费现象,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

(四)园舍安全。幼儿园房屋、消防设施等符合安全要求,幼儿园校舍安全、适用,无危房。有房屋结构和建筑质量检查合格证(或者房屋安全鉴定书)或安宁市建造工程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备案证明。

(五)师资合格。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规定,配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各类人员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1.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不低于1:50,炊事员应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2.卫生保健人员与幼儿的比例,根据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要求,按1:150配备。

3.教师学历符合《教师法》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教师达70%,专任教师、保育员持证率均达100%。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等保险。

(六)社会评价。面向社会开放,提供普惠性服务,满足家长不同选择性需求,家长认可度、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好。

各项条件的具体认定指标、评分细则见附件2。

幼儿园在办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当次申报资格。

1.年检“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2.办园行为不规范;

3.违背学前教育规律;

4.保教质量严重下滑;

5.财务管理混乱;

6.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

7.违规乱收费;

8.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9.园舍或设施设备、围墙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10.挪用、违规使用财政补助经费;

11.教师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并造成负面舆情。

三、认定程序和认定方式

(一)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认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学性质为民办的,应当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自主申报。民办幼儿园先行开展自评,认为符合标准的,于当年5月向安宁市教育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2.评审认定。申报安宁市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安宁市教体局会同安宁市财政局、安宁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格审核、实地评估及评审,确定达标情况。

3.公示公告。评审通过的名单由安宁市教育体育局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名单。

4.上报备案。安宁市教育体育局于每年8月底前对外公布认定名单,并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新申请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认定可按照上述认定程序,与设立审批同步进行,但不将年检合格作为新举办幼儿园申请认定的必备条件。

(二)认定方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采取日常监管(权重30%)、实地评估(权重50%)与集体评审(权重20%)相结合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可认定为达标,90分以上(含90分)为Ⅰ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80分至89分(含80分)为Ⅱ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60分至79分(含60分)为III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达标)。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

被认定为达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在认定期内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分类给予奖补

1.对被认定为Ⅰ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且符合奖补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推荐享受昆明市级奖补,奖补标准为一级幼儿园1500元/人·年、二级幼儿园 1200元/人·年、三级幼儿园800元/人·年。

奖补资金由昆明市、安宁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为:昆明市级承担20%、安宁市级承担80%。

2.对被认定为Ⅱ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幼儿园等级给予生均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按《安宁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要求执行。

3.对被认定为III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达标),当年暂不享受生均经费补助,1年后经重新认定为Ⅱ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可给予安宁市级的生均经费补助。

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生均经费补助只能享受一级补助(昆明市级或安宁市级),不能重复享受。

(二)组织教师培训

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以及各类从业人员的培训,优先安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加。

(三)开展业务帮扶

采取省一级示范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或市教育体育局派驻公办园教师到园支教、送教等方式,传授科学管理和保教经验,加快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内涵发展、质量提升。

(四)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其他扶持。

五、 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项目要求执行。

(二)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昆明市教育体育局文件要求执行。

(三)安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安宁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即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教学仪器及设备购置、校舍修缮、校园安全隐患的排除及安保工作,支付校舍租金、教师培训及购买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

(四)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严禁将奖补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

六、管理与监督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按程序获得认定后,由安宁市教育体育局在办学许可证副本“年检记录”中标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有效期内无特殊原因不得退出,不得自行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如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退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提前半年向安宁市教育体育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认定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同时停止拨付各项财政扶持资金。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办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年检“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2.办园行为不规范;

3.违背学前教育规律;

4.保教质量严重下滑;

5.财务管理混乱;

6.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

7.违规乱收费;

8.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9.园舍或设施设备、围墙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10.挪用、违规使用财政补助经费;

11.教师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并造成负面舆情。

(四)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同时追回恶意套取挪用的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享受财政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对政府资助的补助资金进行专账管理,规范票据使用。

(六)市教体局、财政局、发改局等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并对扶持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定期公开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2021年8月2日由安宁市教育局 安宁市财政局 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印发的《安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安教发〔202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昆明市普惠性幼儿园申请书(1)

            附件2:安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评分表(修改)

            附近3:安宁市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日常监督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