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3〕43号

发布时间:2023-08-18 10:39 浏览次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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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安宁普有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MW9A51A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脿镇安丰营上禄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梅宜红

安宁普有经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630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630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安宁普有经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脿镇安丰营上禄脿村的磷矿堆场堆放有磷矿约1000吨,约有100m2未覆盖,其余部分已覆盖,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较大扬尘污染,现场建有2米高的围墙,配有一台洒水车,厂区地面已硬化。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影像资料1份、现场照片1等证据为凭。

安宁普有经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分局于20237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347号)告知安宁普有经贸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普有经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安宁普有经贸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安宁普有经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安宁普有经贸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安宁普有经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1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普有经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以后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二)安宁普有经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人民币柒仟元整(17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普有经贸有限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安宁普有经贸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安宁普有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普有经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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